新闻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淮阴区松江路南侧、蚌埠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淮阴区松江路南侧、蚌埠路西侧地块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东至蚌埠路、南至淮安市新北城实验小学、西至北苑家园、北至松江路,占地面积25952m2(约38.93亩),中心点N 33.66000°,E 119.03425°。调查地块历史为农用地,根据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号:淮自然资条字第3208042025GT00069号)(2025年9月9日),调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了解到,调查地块东部一直为农田;地块西部2008年前为农田,2008年-2013年堆存地块西侧北苑家园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耕土,2013年周边居民平整堆土后用作临时菜地使用至今。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原为农田,2010-2013年周边开始建设生产企业,主要为印刷、机械加工及服装生产等。经过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在产和历史企业分析,初步判断影响调查地块的特征因子为pH、汞、镉、铅、六价铬、苯、甲苯、二甲苯、丙烯酸、石油烃(C10-C40)、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硫化物、氯化物。调查地块周边存在污染源,需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主要对调查地块及周边区域进行初步采样分析。本次采用系统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地块内无污染源,识别整体为非重点区域,非重点区域使用80m×80m网格布设土壤柱状采样点,共布设7个土壤柱状样监测点位(含1个对照点)和4个地下水采样点位(含1个对照点),钻探深度6.0-7.5m(地块内堆土区域7.5m),采集35个土壤样品(含4个平行样品),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品),另考虑地块内堆土方量,分布,采集14个堆土样品(含2个平行样品)送检。土壤样品检测项目为GB36600-2018要求必测的因子45项+pH、丙烯酸、甲基丙烯酸甲酯、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与土壤保持一致,加测一般化学指标。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以及质量控制工作委托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根据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土壤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检出的各项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和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符合第一类用地环境质量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固废、废水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该地块在开发或建筑施工期间应保护地块不被外界人为环境污染。控制该地块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出现人为倾倒固废、偷排工业废水等现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委托单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编制单位:中煤长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时工 1879695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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