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海陵区扬州路北侧、江州北路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海陵区扬州路北侧、江州北路西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城西街道海阳社区,总占地面积为88769m2(约133.15亩),北至东林路(规划路)、南至扬州路、东至江州北路、西至天韵路(规划路),地块中心坐标为N:32.496294°,E:119.893354°。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编号:泰自然资规条(2025)030号)(2025年10月),调查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和零售商业用地,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与人员访谈得知调查地块历史企业为泰州市标准件厂、泰州市长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厂、江苏泰州机械厂、泰州锋陵机械厂、钢材仓库、泰州无线电专用设备厂。2000年泰州市标准件厂转租为申美五金物资城,原泰州市无线电专用设备厂转租为港澳家俱城和泰州市鼎盛建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8~2023年,地块内构筑物陆续被征收拆除;2024年至今,地块闲置。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主要为道路、居民区、学校、运输公司以及工业企业等。通过对调查地块及周边企业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识别影响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物为pH、铜、镍、锌、锑、总铬、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氟化物、硝酸盐、亚硝酸盐。调查地块及周边均存在潜在污染源,需开展第二阶段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对调查地块进行初步采样分析,采用系统布点法和专业判断布点法相结合进行布点。重点区域使用20m×20m网格布设土壤柱状采样点,非重点区域使用40m×40m网格布设土壤柱状采样点,且保证每个生产功能区均有点位,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局部加密。共布设80个土壤采样点和20个地下水采样点,土壤钻探深度为6.0m,地下水监测井与土壤保持一致。本次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工作委托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共送检353个土壤样品(含33个平行样品)、22个地下水样品(含2个平行样品)。土壤样品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必测项目(表1中基本45项),增加特征因子pH、锌、锑、总铬、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总氟化物。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与土壤保持一致,加测GB/T 14848-2017表1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
根据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各项指标检出含量均低于江苏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各项指标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和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符合第一类用地环境质量要求,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三、调查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调查地块现状管理,防止外部建筑垃圾、固废、废水等污染源倾倒到调查地块内;
2、地下水中一般化学指标浊度、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固体总量、硫酸根、耗氧量和氨氮检出结果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限值,在后续开发过程中,禁止直接饮用地下水。
委托单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编制单位:中煤长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1560077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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