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贾汪区鹏程大道南、通港大道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贾汪区鹏程大道南、通港大道东地块位于徐州工业园区,占地面积161920.25m2(约242.87亩),中心点坐标:东经117.44434°,北纬34.40901°。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现规划为居住用地,按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二、调查结论
地块历史使用情况如下:2004年之前,调查地块为农用地;2004年至今,地块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地块内北部,2012建设沿街门商铺,2017年商铺拆除后闲置;地块西南部,2004年建设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2018年东方热电停产,2020年10月开始拆除,2023年企业拆除后闲置至今;地块内东北部,2004年建设徐州雷法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拆除后闲置至今;地块内东南部,2014年新建仓库,用于存放木料,2018年拆除后闲置至今。
调查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西侧为小南湖;西北侧原为农田,2013年陆续开始建设小区;北侧原为加油站、权宇驾校、农田和居民区,2018年北侧陆续拆除,现仅存加油站尚未拆除;东北侧原为农田,2008年建设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和徐州市金钟运输有限公司,2019年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拆除,2022年原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开始建设小区;东侧和南侧原为农田,2007年地块东侧和南侧陆续建设江苏省迈达重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宏丰气体有限公司、徐州海通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凯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和徐州二锻机床厂。
通过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可能受到调查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的影响。识别特征因子pH、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砷、汞、铜、铅、镍、锰、钴、钒、锌、铊、锑、铬、锡、钼、多环芳烃16项、氨氮、硫化物、氰化物、二噁英、酚类(苯酚、2-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4-二氯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6-三氯苯酚、2,4,5-三氯苯酚、2,4-二硝基苯酚、4-硝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五氯苯酚)、总氟化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调查地块中存在潜在污染源,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第二阶段调查-初步采样调查
本次调查综合采用系统布点法及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布设56个土壤柱状采样点位、30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个对照点)、5个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位。本调查地块土壤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列出的45项基本项目和pH、石油烃(C10-C40)、锰、钴、钒、锌、铊、锑、铬、锡、钼、总氟化物、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其余多环芳烃8项、氨氮、硫化物(水)、氰化物、酚类(苯酚、2-甲基苯酚、4-甲基苯酚、2-硝基苯酚、2,4-二甲基苯酚、2,4-二氯苯酚、4-氯-3-甲基苯酚、2,4,6-三氯苯酚、2,4,5-三氯苯酚、2,4-二硝基苯酚、4-硝基苯酚、4,6-二硝基-2-甲基苯酚、五氯苯酚)、二噁英(表层)。地下水检测指标原则上与土壤正常检测因子保持一致,同时加测硫化物、挥发酚、硫酸盐。
初步采样共采集土壤样品236个(含26个平行样),地下水样品39个(含9个平行样),地表水底泥样品6个(含1个平行样),实际钻探深度3.5m-6.0m,样品采集、检测、质量控制委托江苏光质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土壤样品各检出污染物指标中,砷、锰、钒、钴和苯并[a]芘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S03、S11、S31、S36最大超标深度为6.0m,其他因子检出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要求计算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样品中有19个点位硫酸盐超标,其余各检出污染物检出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2017)Ⅳ类水质指标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样品各污染物检出值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标准限值。
3.主要结论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调查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本次调查检测结果参考《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评价。调查地块土壤存在污染物指标超标情况,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该地块属于污染地块,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委托单位:江苏天裕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中煤长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权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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